《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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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