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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