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3-08-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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