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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