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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