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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