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