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年5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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