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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