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