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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