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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