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