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0-09-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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