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