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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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