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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