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