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