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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