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9-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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