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