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对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认定但在裁决主文中遗漏的事项,可以补正或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补正或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查明。仲裁庭不补正也不说明,且人民法院调阅仲裁案卷后执行内容仍然不明确具体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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