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