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对同一仲裁裁决的多个不予执行事由应当一并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有新证据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