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
(一)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
(二)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三)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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