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
(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
(二)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
(三)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