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九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赦免等事项,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