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十条 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