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申请机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