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调取原审判、执行案卷,可以向原案件承办部门或有关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听证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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