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案件办理工作。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