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支付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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