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