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