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