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