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2-08-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