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