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