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9-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