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1-09-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