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