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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