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使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同步转换生成的庭审文字记录,经审判人员、书记员、诉讼参与人核对签字后,作为法庭笔录管理和使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7-02-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