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