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