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特邀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