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16-06-28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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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一条 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条 特邀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特邀调解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适宜调解的纠纷,指导当事人选择名册中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先行调...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并配备熟悉调解业务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开展...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建立名册的法院应当为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七条 特邀调解员在入册前和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家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设定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入册...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业绩档案,定期组织开展特邀调解评估工作,并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适宜调解的纠纷,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经当事人同意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或者...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名册中协商确定特邀调解员;协商不成的,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不同意指定的,视为...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一般由一名调解员进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四条 调解一般应当在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进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五条 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七条 特邀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可以提出解决争议的方案建议。特邀调解员为促成当事人达成调...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人民法院或者特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九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 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派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调解结果。 ...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邀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撤回调解请求或者明...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四)泄露...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