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