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6-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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